规划许可16层却建成19层 业主无法办房产证

2015-07-13 08:46 作者:未知 来源:生活日报

 6月30日,记者从济南市槐荫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2009年,济南市民杨强(化名)一次性支付64.9万元,购买了槐荫区某小区17楼一套商品房,在办理房产证时,他才得知自己所购买的第17层没有经过规划许可,属违法建筑,不能办理产权手续,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09年6月,杨强购买了槐荫区某小区17楼一套113平米的预售房产,当时开发商承诺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齐全,建筑手续合法,但没有让杨强查看预售许可证具体内容。

  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用途为住宅,建筑层数地上19层,该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5733元,价款为649893元。”

  在按合同要求交纳了全部房款后,杨强准备办理房产证,直到这时他才从房管部门得知,他所购买的这栋楼17层及以上楼层没有经过规划许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后来,杨强查到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的批准事项是:“经过批准的规划为:地上16层”,也就是说,多出的17-19层这3层是没有经过批准的违章建筑。

  因多次协商未果,2013年杨强把开发商告上法庭。杨强认为,开发商欺骗消费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双方应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回已交房款,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开发商则表示,在签订合同前杨强已经看到了《预售许可证》所标明的层数是16层,他明知自己购买的17层不在规划范围内,因此即便合同无效,也不是被告开发商故意行为,更不存在虚假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槐荫法院认为,国家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杨强购买的涉案房屋,不在有关部门许可预售的房屋范围内,开发商未经许可预售房屋,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退房、退款,遂判令开发商退还杨强购房款64.9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开发商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济南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来晓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