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想退怎么办?(3)

2016-05-24 11:23 作者:未知 来源:山西晚报

  山西晚报:现实中有哪些情形是不符合退房条件的?

  闫海桃:购房者的退房理由既不符合法定条件,又不属于约定退房条件,这类的退房理由非常多,常见的情形有:

  1、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当事人再以未交付为由要求退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同时根据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可见如果购房者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后要求退房的,法院也是不支持的。

  2、房屋面积误差未超过3%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房屋面积误差不超过3%时,法律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

  3、非因房屋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要求退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购房者不是以质量问题影响正常居住而要求退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除非是周边环境威胁到生命安全,如有辐射、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等。

  4、因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山西晚报:总体上怎么看待“退房”这件事?

  闫海桃:目前的房地产业确实处于低迷时期,购房者维权意识增强,但切忌盲目维权。提示各位购房者,为正当权益维权理所应当,但是以与上述四类相似的理由提起退房诉讼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退房是对合同状态的一个重大变更,基于我国法律尽量维护合法交易的立法精神,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除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他一般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长时间违约不能交房、面积出入较大等上述各项法定退房事由出现,致使购房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的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否则,草率提起退房诉讼,只会浪费当事人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慎重,谨防落入合同陷阱,必要时也可请律师把把关。

编辑: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