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期满续期恐还需付钱 不申请续期默认放弃

2011-01-19 09:52 作者:郑雯婷 来源:搜狐焦点网

   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土地使用期满后是否会回收”的疑惑和热议下,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出了回应通知,表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第三条第(二)款第9项“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房产评论家蔡为民今早接受搜狐焦点视频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内的土地制度并不合理,特别是“土地使用期满后需要有偿续约或者无偿收回”等。

  “当房产开发商陆续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转交给购房者之后,关于几十年后土地使用权期满将如何处理,就会演变为政府与使用者间的剩余问题和矛盾了。”

  同策咨询与研究发展中心资深分析师党鑫指出,关于土地使用期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历了从199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到2007年《物权法》公布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再者,从200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稿修改的住宅70年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直至上海最新预申须知规定的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而从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月17日发出的通知内容可见,《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期满后的处理方案,日后可能有以下几点:

  期满续期恐还需付钱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七显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简而言之,以上条例和2007年的《物权法》一样,都公布了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显然条款和《物权法》并不冲突。

  不过,这里又衍生出另外一个问题,究竟是免费续签还是有偿续签呢?

  合同中接着表述道: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对此,蔡为民评论表示,若是政府真的依此处理土地期满问题,显然是想钱想疯了。“花这么多钱买来的居住使用权,等土地期满后还要再付钱续约,使用者们肯定不愿意见到这样的局面的。”

  社会公共利益不获批 将回收土地

  记者从合同条款上了解到,在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使用者提出申请续期后,若是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话,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出让人即政府将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过,虽然土地使用权将被无偿收回,但是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申请相应补偿。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八条显示,“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但是,若是案例特殊,也会出现“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情况,这两种情况如何分辨、如何审核还需要等政府部门制定出相关法律后才能判定。

  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骑麟表示“这一点和动拆迁有点相似,收回土地,补偿相应的残余价值。”

  不申请即会无偿收回

  如果以“友善”来形容上述条款的话,那么下一条则显得有些霸道了。若是使用者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土地将被直接收回,而且将不返回任何补偿。

  《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二十九条显示:“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另外条款还称,出让人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同时,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党鑫指出,期满之后无条件无偿收回住宅用地使用权有悖《物权法》和中国国情,同时,而无偿续期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也不利,比较合理的做法是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有偿续期,补交一定土地出让款项,或者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开征物业税,若因公共需要收回也要根据物业残值予以补偿。

  “此外对住宅性质用地和商业性质用地切忌一刀切,商业用地因为《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且民众对其敏感度不高,可以尝试。”
 

编辑:日照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