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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的补偿问题,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本意是要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但这种表述引起了歧义。结合社会各界所提意见,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违法建筑不补偿
违法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特别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是被征收人投机取巧、侵占公共利益的非法行为,给予补偿,于法于理不合,对纳税人和其他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但有些由于历史原因形成房屋手续不全的,应当先由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处理。因此,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处理后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危旧房改造由人大决定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进行了明确的程序性规定。此外,还对广受各界关注的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范畴作出明确界定(见图表)。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表示,新的征求意见稿关于征收程序的规定仍然延续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的精神,更加公开和透明。
值得关注的是,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危旧房改造需经90%被征收人同意和补偿方案需征得2/3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2/3以上的方可生效的规定,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对此,沈岿认为,宏观来看,之所以取消这一规定是更多地考虑地方而不是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的居民的意志,更多地考虑整个地区、除被征收人以外的其他公众的看法,所以没有延续第一次意见的规定。
仍保留强拆手段对付“钉子户”
针对15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授沈荣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王才亮第一时间进行了点评。
1.法院无利害关系才公正
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规定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好事情,只有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才能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
同时,新征求意见稿也保留了强制搬迁的手段,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膨胀欲望。
2.更严厉禁止暴力搬迁
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对禁止暴力搬迁作出了规定,而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这显示了党和政府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决心。
3.补偿可以高出市场价
新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三个补偿方面:房屋本身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这样规定是个进步,不使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只要考虑的因素是合理的,就可以高于市场价。
4.可以回迁而且要就近
涉及到旧城区改建的,被征收人有权回迁。这是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就予以了明确。新征求意见稿中对回迁又加以进一步明确,回迁要在改建地段或者改建地段的就近地段来补偿房屋。如果把被搬迁人迁到很远的地方去,这样做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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