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房子在地震中倒塌,后果该由谁来承担?

2018-03-07 15:15 作者:未知 来源:鱼龙聊房

 

 

2017年8月8日美丽九寨沟发生七级地震,举国为之悲痛。这种突发的意外让人措手不及,尤其发生在此景只应天上有的九寨,就更让人痛惜,让人感到在自然的面前人类是多么的脆弱渺小。钢筋混凝土的房屋在巨大的灾害面前也是渺小的,留下残垣断壁。很多人在积极自救和重建家园的同时,不禁思索,我买的商品房还没交付,已经半成品的楼房倒塌了,谁应该为此埋单;房屋倒塌了,房贷是否需要继续偿还?

我国对于不动产的风险负担问题,原则上采取交付主义。《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如果尚未接房,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商品房的转移占有,视为商品房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为交付之后的后果由购房人承担。我们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皆为管理性规定,明确开发商未经验收就交付的行为违法,因此,此类房屋的后果应有开发商承担。

房屋买卖和抵押贷款两个法律关系,房屋买卖,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就房屋买卖所形成的协议,开发商交付房屋,购房人支付房款。而房屋按揭贷款,则是购房人与银行达成的抵押贷款合同,购房人将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将贷款支付给了开发商,取得了房屋,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如果银行按照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那么购房者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归还贷款,并不能因房屋的毁损或者灭失而免除归还贷款的义务。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因地震而导致延期交房应该属于不可抗力,购房人应该适度理解。相关政府部门在一定时间后,应出台文件,确定因地震造成的逾期时间是多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在2008年7月30日发布《关于我市在建工程受地震影响造成工期延迟问题答复的通知》规定,对“5.12”地震造成在建工程项目经检查、备案,可以恢复施工,其施工工期顺延时间以承发包双方协商的时间计算,顺延工期自2008年5月12日计起,但顺延的工期最长不得超过80天(日历天数)。

如果确实出现延期交房,由政府、法院等职权部门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购房人不可追究违约责任。如非因地震引起的,购房者依然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赔偿责任。

 

编辑:来晓禄